有醫師兼具藥師資格者收到衛生署和中央健保局的公文. 藥事法第102條第二項規定: 同時具有醫師與藥師雙重身份,只能選一執業,不可同時進行二種醫事人員身份, 當醫師不可以當藥師.
藥事法第102條第二項規定: 民國83年全民健保法實施二年後, 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 醫師才可以自開處方自行調劑; 同時具有醫師與藥師雙重身份,只能選一執業, 不可同時進行二種醫事人員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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