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onchen 正在
14 years ago
7月1號改了一些小法規喔~!!
第五十九條之二  為鼓勵建築物增設營業使用之停車空間,並依停車場法或相關法令規定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有關建築物之樓層數、高度、樓地板面積之核計標準或其他限制事項,直轄市、縣(市)建築機關得另定鼓勵要點,報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實施。
因為停獎辦法廢了
minijoba
14 years ago
ㄧ堆搶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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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nchen
14 years ago
暫時不算廢了..算是要真的"供公眾"了
102年要廢,江宜樺大人去年有發過文的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