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ael Sandel提到那個19th世紀的海難事件,3個人把一個孤兒吃掉的事件,法律上有拚那些人有罪嗎?不知道怎麼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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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1884年,一艘遠洋輪船在海上遇難,船上的4個成員靠著一條救生船存活下來,它們分別是船長Dudley,兩名船員Stephens和Brooks,以及17歲的孤兒Parker。
開頭幾天,船上還有兩個罐頭,沒有水。他們先吃了其中一個罐頭。中途他們逮到一隻海龜並宰殺了它,還把龜殼用作容器來收集淡水,這使他們在未來數天得以生存。但是從第七天開始,再也沒有收集到雨水。第十天,他們開啟了剩下的那只罐頭。第十五天時,小男孩Parker沒有聽勸阻喝了海水,他生病了。
這時,有人提議抽籤決定誰先死,以便能夠讓其他人吃食屍體活下去。這個提議剛開始沒有結果,但到了第十八天,Parker昏迷了,船長Dudley繼續提議抽籤,Brooks拒絕了。晚上,Stephens說,Parker快死了,而自己和Dudley都還有妻兒等著回去。
次日早上,Dudley叫Brooks轉頭,由他和Stephens拿著小刀殺了Parker。靠著Parker的肉體和血液,船員們撐著活下去(Brooks最後也吃了Parker的屍體)。在殺死Parker的第四天早上,當船員們在“吃早餐”的時候,一艘路過的德國船隻救起了這三個人。
而且Michael Sandel上課內容所說,當時Brooks是控方證人!!!雖然他沒殺人但他最後還是吃了阿~當個屁控方證人阿他!要是我是Dudley我應該很後悔當時殺的不是他!
那Brooks憑什麼沒事啊!我覺得他是最做作那一個!!
審判中由于缺乏證人,Brooks被公認作為證人而免刑,Dudley和Stephens在英國女王親自主持的判決下被認為有罪,判處死刑
如果撐到孤兒自己死再吃屍體應該就無罪了吧...但我覺得怎麼會判死刑...有那麼重嗎
我覺得應該如果以"道德"來看,最終要判他們刑是因為為了維護人的道德標準,所以總有人要付出代價(?)只是我不懂的是為什麼不是桶一刀的付出代價就好~如果Brooks無罪那幫忙分屍的人也沒有真的讓partner死啊!
他和Stephens拿著小刀殺了Parker<<所以是殺人的人死,分屍無罪。我覺得刑度有點重....
小刀不是只有一把嗎?難不成他和Stephens手牽者手,一起朝Parker刺下去?
哦哦我看到了...我覺得因為是**他們**決定要殺死孤兒,所以才判他們死刑...所以其他人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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