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有人提到,這是公訴罪。有人去跟警政機關講一聲報案一下後就無法私下和解了。這是河蟹不了的事呢
現在只希望媒體別聞到這腥味了。不過很難不聞到吧我想......
一早稍微追了一下進度,還在炎上中呢。不過還沒看到嗜血媒體有報,該說是好事嗎?
嘛,可以理解啦。這作法我覺得不錯,我相信至少有人會收斂點了。而且不會影響未來的活動云云的(吧?)
想到以前日據時代的規定中有一條是小偷被抓到要直接砍手。所以抓到小偷常常是私了了事。畢竟這罰得太重,所以會變成以其他方面真正地砍掉了小偷的第三隻手。真的砍不掉的話就只好送警察真的砍掉全部的手了這樣。
不能砍第三隻手,那就砍第三隻腳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