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三條定義之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像保險人(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所謂的保險利益,保險法第十六條:要保人對於下列各之人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1本人或其家屬
2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3債務人
4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第十七條規定,若無保險利益,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因此無符合上述條件者祖孫或是兄弟姐妹或是叔伯姑姨等,皆不能互當要被關係。
應該是啦!!我懶得問保險公司~待會再來確認好了!3Q啦!!
保險法規定兄弟姐妹不行互為要保人 除非要有證明提出有保險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