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大帥 分享
14 years ago
我反對。這是個案審查委員認定的問題,未必是「通案」的情形。就算是許多審查委員的問題,這也應該是審查委員對「顯無理由」的定義與心證,應該要有重新的認識(再教育?)。 ~~ 立委提案 放寬法扶審查條件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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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大帥
14 years ago
「顯無理由」的要件,絕不能從法律扶助法中刪除。否則,到時候將會出現許多奇奇怪怪、根本無法勝訴的案件出來,到時候人民的稅金就會虛擲在一大堆無厘頭的案件中。
張大帥
14 years ago
(scenic)
簡大俠
14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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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大帥
14 years ago
:-)
哈拉圖米
14 years ago
(wave)
張大帥
14 years ago
(wa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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