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思】昨天「價值與實踐」第一次認真思考死刑的意義。我覺得爭議的核心其實在我們對「生命」和「法律」的想像或者期望。死亡究竟是好或者壞?死亡是有單位的嗎?刑罰的功能是什麼?生命是什麼?生命權是什麼?擁有生命,等於擁有生命權嗎?理性的國家可以剝奪公民的生命嗎?
理性的國家可以剝奪公民的生命權嗎?死亡作為一種用以「恫嚇」的工具,是理性的嗎?在「恫嚇效果」上,酷刑遠比死刑更有效果,為什麼不使用?人道的極限在哪裡?如果我們說一個執行死刑的人只是在執行國家意志,那麼我們仍然可以使用酷刑,不是嗎?
傷害要怎樣計算?痛苦又要怎樣計算呢?人道的死刑和不人道的犯罪是等價的嗎?在法律上,「『公』平」的各端如何換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