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yu
13 years ago
依公司規定是一個月 但依勞基法規定是十天 @@
latest #11
我們公司離職書也要一個月寫
eriyu
13 years ago
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eriyu
13 years ago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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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yu
13 years ago
未滿一年適用十日前預告之規定
所以拉拉未滿1年的話可以用10天的規定
weiinglee
13 years ago
反正先寫先贏吧!!剩下的一個月就趕快放假就對了
Ming
13 years ago
慘了慘 這要據法力爭的話 會不會弄壞關係阿?
weiinglee
13 years ago
基本上,有好好交接的情況,只要公司有呈報給勞工局,就可以去別家公司啦!
weiinglee
13 years ago
主要應該出在原公司甚麼時候呈報上去吧
weiinglee
13 years ago
一個月的狀況只是公司這樣比較好一併處理
eriyu
13 years ago
不用力爭啊 我有提醒老闆有這樣的法條 他說再查一下再跟我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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