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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文章論點都有問題、是建商、政府強暴了王家,都是他們的錯
Dlackty: 不不不,我倒是覺得都是貪得無厭,有它們不想要的好處還想要保存清代祖傳的祖產的錯,建商律師也都說他們出不出席也不會影響最後結果,但是他們竟然不懂得積極爭取根本沒收到通知的公聽會權益,這顯然是王家故意不合作,他們才活該被強暴。古云:楚人無罪,懷璧其罪。金玉良言啊。
mitter: 好文章!用 iPhone 可以不用換頁一次看到底 XD
成大學弟寫的 行文很好~ 真的法律只保護知法者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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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都更、拆王家(上)此外,樂揚建設亦在抗告理由第四點中強調,都更案依都更條例第22條規定,採「多數決」精神,且文林苑計畫案同意比例已符規定,就算王家不同意,對於計畫案也不會有影響,有無出席公聽會自然也不應是重點,所以向法官訴請駁回告訴。
八月、都更、拆王家(上)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八月、都更、拆王家(上)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我還有朋友說,「今天拆王家、明天拆你家」,他巴不得趕快來拆他家 XD
實際上這次王家可以拿到的三戶新豪宅+幾千萬現金算是很不錯了...足夠他們在全台灣幾乎任何一個地方再買新的房子、兒女等人通通都可以有房子住了
很現實呀,雖然王家和部分的人因為各種非物質上的、或是情感的原因不願意接受,可是我相信願意的絕對是多數(不然 36 戶同意的是瘋了嗎...)
你也忽略了,如果只是要早開工,大可以直接劃開這兩棟施工這件事情。問題在於建商預售需要用到王家土地蓋得房子,而建商不願意承擔損失,這是可歸責於王家的嗎?
願不願意都更是一回事,今天並不是說擋到其他想都更的人的路。
建商不願意承擔損失、並不能歸責到王家身上,是他們自己要負責。
我想這就是我一直想了解的,大家都一直批評建商,可是建商到底做錯了什麼?
說是故意把他們圈進去很賤嗎?本來做生意當然就是會找比較有錢賺的作法,所以有策略性的圈地任何建商都會這樣做,他不會故意圈一個賠錢的吧...
那你說是利用法律嗎...嗯,我相信這應該是這次建商最該被譴責的
也不該說是利用,應該說規則就是在這、他也不是走特例或是違法之類的,他是故意透過資訊不對等,王家人不懂法律等的方式來達成手段
沒有道德只有律法這社會是冰冷的。若大家只談目前律法,依法執行者認為站不住腳的是王家。但律法是某些人以投票修訂的。這只是維持社會運作的最後方法。宗教或儒道提倡道德,以道德來說,站不住腳的是建商。但目前這社會,利益優先,律法是工具,道德不知在哪。後來有人提倡司法正義,道德應在司法上。
見死不救,不犯法。漠視婦女小孩被他人欺凌,不犯法。目前太多言論文章先以目前律法當神主牌來衍伸自己論調。是的,惡法亦法,但都知是惡法為何還去執行它? 美國有陪審團制或公投,我想用意就是某種程度彌補惡法或漏洞。牽扯到個人民生議提應該用道德正義來看,並輔以每人都接受措施,才能解決此問題
知道有問題,但口頭只會說依法行政的都只是沒魄力的書呆子。知道有問題,就該暫停,找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再上路。若不是這麼多人抗爭客訴,立法執法者都還認為是對的。這樣的態度,今天是拆房子,下次換到人命呢?
建商做錯了什麼? 他打從一開始就沒有給王家說 no 的權利。(一早就把預售屋賣掉了,在王家 2006年拒絕他,並2007年他舉行公聽會之後。)法律並沒有給建商絕對的權利,事實上法律有給王家提出書面抗議的權利,但是建商執意直接開賣。這點我覺得是有執行瑕疵的。
後面的判決跟裁決我覺得都是卡在這點上,要不是他有賠償跟違約的壓力,這個案子會動這麼快嗎?我持保留態度。
另外就是,明明書面權益就只能提價格的爭議,對外與預售屋買家卻說成王家是獅子大開口跟王家已經拿了一億云云這類的黑函,恐怕除了建商以外也不作第二人了。這也不是正確的事情吧。
總是要賺錢沒錯,但即使是一般企業也有所謂社會責任四個字。他今天沒有違反法律,輿論依然能譴責他們,譴責他們一開始就沒有打算解決王家不願意參與問題而進行這樣鋌而走險的玩法,根本只是賭法官跟市府站不站他們那邊。
現在市府跳出來說他們有執行疏失,我也不了解為什麼現在拆完就改口改這麼快。
嗯...這樣我大概可以理解,這個問題應該可以說是「追求法律秩序或是每個人的自由以及權益」的一個拔河?若是比較偏向前者,那就會有類似這篇文章的解釋、若是偏向後者、建商就應該要考量到公平以及正義的問題,的確需要譴責。
關於士林文林苑都更案--一些補充與感想 - bestguy通信 - Yahoo!奇摩部落格
他人到郵局領你的包裹或金融交易時需提出你本人的同意委託書,而非他人到窗口說你沒提出不委託証明,然後就領走你的物品。老查觀點類似上述,要提出自己不同意參加的存証。大部份人民沒有法律概念,這事百姓幾乎都第一次碰到,應有單位教導如何行使權益,而非丟下說自己找方法,跟生病找醫生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