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101條
一.第一項(101 I):須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必須事實上足認被告確有逃亡之危險,並非漫無限制,凡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者均視為有逃亡之虞而概予羈押)
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3.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也就是說, 除非犯罪者或嫌疑人符合以上要件, 不然根本不能羈押
酒駕撞死人很可惡是沒錯, 但是如果是單獨犯案, 要去那串供??
目前法條尚未修改, 酒駕致人於死並不是 "死刑、無期徒刑或本刑五年以上" 的重罪
唯一可資 "下手" 的就只有 "有逃亡之虞" 而已, 如果檢查官無法證明犯罪者有逃亡的意圖或可能, 那法官依法是完全不能羈押酒駕肇事者
記者這樣寫純粹只是引起民粹, 讓大家認為 "又是恐龍法官" 或 "法官輕縱酒駕肇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