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新修訂的要點,勞工除了遇天然災害致無法出勤時,可以不出勤上班外,若工作轄區宣佈停班,或是勞工上班途中,必須行經有停班地區,或是勞工居住地宣佈停班者,也可比照辦理。
當勞工無法上班時,雇主不得視為曠職、遲到,或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得強迫勞工補上班、扣發全勤獎金、解雇等。
如果雇主因為勞工未上班強迫以事假記錄、扣發全勤獎金等,則屬違反勞基法,未全額給薪,將處以六千到六萬元罰鍰。但雇主若僅扣除當日工資,只要雇主未違反勞資簽訂的工作契約或團體協商等,則雖然本要點建議給薪、仍屬合法。
因為政府給了但書,所以精明的公司當然會尋求對企業比較有利的條件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