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調解委員會那麼好玩....我剛剛不小心挖洞給對方跳XDDD
latest #14
因為沒有監視器畫面證明當時陳先生被我方的機車撞到的時間點,陳先生已經自摔倒地或是尚未倒地,雙方各執一詞,無法去判別哪一方說得對。所以我們只能使用警方那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中陳先生自摔的敘述。以下是我的推理:
如果鑑定結果是我們未保持安全距離:
一定要強調對方自摔,因為如果對方成功舉證初步分析研判表中,我們沒有保持安全距離是成立的,則也能證明對方自摔的說法是成立的。因為初步分析研判表中所載明的文件內容要嘛就要全部否認,不然就要全部承認,並沒有部分承認的道理。
如果鑑定結果是我們有保持安全距離:
那麼對方無論是否自摔,我們都不需要負起賠償責任。相反的,我們還可以反過來求償我方這裡的醫療費用以及財物損失。
也就是說,我們是否有保持安全距離,都可以不用負擔醫療費用。
可是機車似乎沒有規定安全距離,\汽車才有。因為機車被歸類為慢車
如果真的沒有規定的話,那我們反而可以叫對方賠吧....
嚴格來說其實是我們這方要舉證安全距離,但是既然對方搶去舉證就隨便他XDDD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