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bi2009pc shares
11 years ago
濫權執行公權力的警察
集會、遊行是人民天生的自由,也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司法院大法官亦已於2014年3月21日作出釋字第718號解釋,針對偶發、緊急性的集會、遊行 時,法律規定可以選擇侵害較小的方式,而非一定要採取許可制。何況群眾是在請願。既然是請願,就是合法的行為。因此,人民合法之集會,如遭遇警方以強暴脅 迫阻止或擾亂;或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請全民點進去跟(歐巴馬)總統留言訴求較快!!!!!用(舊金山和平條約)成美國 一州也好!像關島一樣自治區又有公投!或用(馬關條約)成日本一國也不錯!  就是要瓦解沒道德的ROC政腐!拒做國際沒名份不合法的小老婆公民!全民一起與聯合國同步,瓦解 開除 國際沒名份 假民主 不合法 三權不分立 不遵守藐視國際憲法 的ROC爛政腐!全民拒稅 罷選 拒跟店家拿取發票! 請全民點進去跟(歐巴馬)總統留言訴求較快!!!!!用(舊金山和平條約)成美國 一州也好!像關島一樣自治...
bibi2009pc says
11 years ago
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均得訴諸法院,依刑法第152條或刑法第304條判決者外,還得依憲法第24條規定,追究其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bibi2009pc says
11 years ago
凡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這是請願法所規定。人民集體向政府機關請願時,依照請願法第7 條:各機關處理請願案件時,得通知請願人或請願人所推代表前來,以備答詢;因此人民集體請願屬於依法令之行為。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bibi2009pc says
11 years ago
濫權執行公權力的警察
集會、遊行是人民天生的自由,也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司法院大法官亦已於2014年3月21日作出釋字第718號解釋,針對偶發、緊急性的集會、遊行 時,法律規定可以選擇侵害較小的方式,而非一定要採取許可制。何況群眾是在請願。既然是請願,就是合法的行為。因此,人民合法之集會,如遭遇警方以強暴脅 迫阻止或擾亂;或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均得訴諸法院,依刑法第152條或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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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大餅 1974 says
11 years ago
(wave)大家午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