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宗罪(拉丁語:Septem peccata mortalia,英語:Seven deadly sins),正式譯名為七罪宗,屬於人類惡行的分類,並由13世紀道明會神父聖多瑪斯·阿奎納列舉出各種惡行的表現。天主教教義中提出「按若望格西安和教宗額我略一世的見解,分辨出教徒常遇到的重大惡行」。[1]「重大」在這裡的意思在於這些惡行會引發其他罪行的發生,例如盜賊的貪婪源於慾望。
這些惡行最初是由受過希臘神學及哲學的沙漠隱修士埃瓦格里烏斯·龐帝古斯定義出八種損害個人靈性的惡行,分別是貪食、色慾、貪婪、悲嘆、暴怒、懶惰、自負及驕傲。龐義伐觀察到當時的人們逐漸變得自我中心,尤以傲慢為甚。
六世紀後期,教宗額我略一世將那八種罪行減至七項,將自負併歸入驕傲,悲嘆併歸入懶惰,並加入妒忌。他的排序準則在於對愛的違背程度。其順次序為:驕傲、妒忌、暴怒、懶惰、貪婪、貪食及色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