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事問網友】前公司向來都是匯款支薪,若前老闆在離職若干日說要回公司簽保密條款,順便現金給薪+簽收(堅持要親領現金給薪,不願匯款),這樣做算藉故拖延給薪吧?還是說他刁難不匯款,給現金,是合法ok的呢?
latest #7 DarkShadow99: 因為老闆有不法的商業行為,怕被離職員工掀,所以才會在員工離職兩三週後要求回公司簽保密,順便領薪資現金,拒絕匯款
老闆也直言他沒有不給薪哦!只是要你來領現金而已,不來就是你自己放棄,強迫前員工回公司就是了
那位仁兄之前就有搞陰招弄前員工、誣賴離職員工侵佔,所以才覺得少接觸為妙……
既有不法事實在前,保密條款應該不具有約束力(個人猜測),更何況要求離職後簽名,這應該是他OOXX的小手段
那就看囉~ 你想捅他就要有不要那筆錢的覺悟(或是捅完再討);不會再想打交道的話就簽一簽拿錢徹底忘記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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