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嘛
靈煮☄ 簡單來說、依照修正結果,任何有雇主的創作者,在沒有契約明定下,所有作品之版權將無條件歸雇主所有。
現行法案職務上著作 著作財產權也是預設給雇用人啊 這不是修法造成的問題
這類似於專利的職務上發明 拿公司的資源做出來的 著作財產權屬於公司很合理吧 不然我今天僱員工來畫圖 然後畫出來的成品我很滿意 我還要再花錢跟他買一次 那我雇用他幹嘛-_-
這個
好讀版 職務上著作的認定就相當於美國規定的"僱傭關係"啊
美國規定的第二條比較類似修法第14條(現行第12條)的"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 這部分台灣的規定都還比較對受聘人有利
其實以職務上著作來說 美國的做法是偏乙案的(由雇用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格權) 原因的話 可能是因為著作人格權包含對作品修改的限制 如果著作人是員工 員工離職之後公司要把作品部份利用之類的會有爭議
這噗也是 關注社會議題是好事 但閱讀能力要加強啊!!
我倒覺得修正案13條採乙案最大的問題是把著作人格權跟著作財產權綁定 要嘛把著作人格權跟財產權一起給資方 要嘛把著作人格權跟財產權一起給勞方 而無法處理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分屬兩方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