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了安寧緩和醫療的書,課堂上也不斷探討安樂死,覺得安樂死的適用範圍太廣,一個弄不好很容易變成無限上綱的自殺途徑,若因為疾病末期,經濟上無法過活,應該由政府的社福介入,若疾病是可逆性,但病人生存意志不高,這又是身心醫療的介入。若一個人腦死但使用維生器材維持心跳呼吸,甚至已經出現屍斑,他依然是活人,但依目前法規根本沒人敢幫誰安樂死。
所以若法條說,安樂死可以交給家屬和病人以及醫療人員,三重評估下而為之,但這又不太嚴謹,很容易有像上述新聞一樣,但法條又該如何訂定這麼廣的適用範圍?僅限腦死者?疾病無法回復者?雖然我有預感這個安樂死法條一定會被宗教團體先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