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月的河道充滿我的抱怨貼,大概要去拜拜一下,竟然平常少見的奧客連三團是啥意思?又是在那裡嗆七天可以退換貨,問題是,你們要的不是七天退換貨,你們明明是用了三天說要換,給你們換了,又說新機再試用兩三天,不適合再來換,換到你們滿意為止...........所以就是七天,就是每換一次重新算七天,然後每來一次都要花兩三個小時,甚至是下班時間讓你們反覆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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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很擔心你們就這樣一換再換,然後又在人家下班前一刻趕過來,硬拖延下班時間一個小時以上,這樣玩我們玩個一個月,最後說都不適合要退,所以就跟你們強調,如果決定更換請確定,我們不能這樣一換再換,然後就當場跟我們發飆,說他們花這個錢,買的就是這樣的服務品質?我知道現在是你們的下班時間,但是我們也很趕啊!消基法裡面本來就有規定七天可以退換貨(你們真的有看清楚消基法上面的規定嗎?),我們本來就有不滿意可以退換貨的權力!
在客人發飆的同時,我真的不想繼續浪費時間處理這種事情了,我直接跟經理說,我先從我的戶頭領,直接退,下禮拜公司再還我錢(我經理把公司錢看很緊,公司從來不留一萬以上的金額),然後用最快的速度把客人送走,我真的不在乎賺你們這筆錢,真的!你們有挑產品的權力,我想我們也有挑客人的權力。。
消費者在賣場購買商品,非屬訪問買賣或郵購買賣,因此法律無法保障7天之內退換貨的權利;但若業者訂有退換貨之企業政策,須明示並告知消費者,消費者也應先瞭解每家公司之企業規定,以確保自身權益。
消保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消保法第2條:
第10款、郵購買賣:
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第11款、訪問買賣:
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這是消基會上面的實際案例,在實體店面並無七天不滿意退貨之條款,七天鑑賞期是屬於虛擬通路才有。
媽的!!!!!!只會在那裡說消基法!!!你們到底有沒有搞清楚消基法的規定!真的是超火大的!請不要把你們自己的權力想得太偉大!!!!我們沒有強迫你們買!沒有到你們家去推銷!沒有在網路上販賣,是你們自己到我們店面購買的!讓你們換完全沒有問題的新品,已經是我們為顧客著想!
不要當下簽了同意書!事後反悔又拿消基法出來當大爺!要當大爺也請你們去補充一下腦袋裡的知識好嗎?
iamsufun: 可憐的孩紙……順毛摸摸~
真的超同情妳最近遇到這種澳客,感覺真是來亂的欸!其實對方就是想免費用吧……
請問大大公司沒有規定只能換貨一次嗎(客人購買商品時告知)?很多公司都有這樣規定的。
friendly_foreverstar: 購買時都會告知如果商品無瑕疵不可退換貨,也請他們在購貨單上簽名表示同意,願意他們能換一次貨,其實就是我們希望可以和氣生財,彼此體諒,但奧客之所以被叫奧客,就是事前都說他們知道,事後才耍爛,然後還擺出他們都是對的那種噁心態度
除了無瑕不退同意書,還得隨貨附贈一張有瑕/不滿換貨需知,並寫上此貨最後換貨日,白紙黑字就無話可說。
奧客現在多的很,現在的人都有一種有錢就是大爺的跩樣,和那種人是有理說不清.......只能在心中罵了,乖~~~妳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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