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個月一直在想究竟要不要因為車禍被撞,腦震盪復元期間時不時的頭痛頭暈(呃…有隨著時間好轉但還是很煩人)使得有些該連著時間做的事連貫不起來…之類的問題,向法院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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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是真的損失了什麼,該讀的書、該寫的東西本來就可能因為各式各樣的因素做不出來或做不好(例如懶散延遲的性格或天份不足)。
只是.在車禍當下被肇事人與肇事人家人貼上超速標籤,一會兒之後還被員警因為我不打算簽某份節省他工作時間的文件而以一種見到鬧場死老百姓的煩躁方式對待而感到忿怒
這份忿怒很大,大到我想他們全體跪在我的面前一邊叩頭謝罪、一邊讓我一邊用磚塊砸到他們頭破血流生死不明的程度
(真砸死了的話,我也十分樂意幫忙從火化到碎骨到撒灰的各種體力活兒)
痾~基本上還是可以告的~反正兩邊都有過失~賠率就要看鑑定報告了~
然後~請不要打到生死不明~這樣要賠得太多~後續處理聽說也很麻煩~
不過~衷心的建議~不要沒事走上法院這條路~除了耗費體力(要走進法院的法庭)跟精神(每出庭一次就要看到那些人一次)之外~還有經費(每次都要特地花錢去看那些人的嘴臉)跟時間(在這邊不得不說~法院裡的案件真的很多~不是法官們太懶多~而是大家常常亂告~)~~~
其實真的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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