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同人創作是否違法...之前看了著作權法第二章第六條,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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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你覺得呢?
我不知道台灣實際的法律怎麼樣,不過基本上二創圈大家統一的想法是其實這些都是告訴乃論的,但一般作者不會告
如果是出版社跟經銷商覺得利益受損時,這時候就有可能被告?
二創基本上沒有爭議的是侵權行為,但因為告訴乃論,所以算是被默許的行為。
因為同人創作算是能幫原刊物打廣告所以一般不會告,但要告是告得成的。就像迪士尼相關創作那邊好像有告過所以大家都躲很兇
這是我的著作權課的筆記,我不刪減的打上來,看對你的疑惑有沒有幫助。
衍生著作:依照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救援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指就原作加以改作所產生之作品。依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之櫃定,改作指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九元著作另為創作。故改作係指延續原作,生出新作之意。
嗯...另外著作財產權的部分在看的時候說明著作財產權在公開發表後享有10年的權利,10年過後著作財產權是否會產生侵權的問題?另外就是著作權的連續性?
嗯...我看到著作財產權的第91條了,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這樣看來,除了告訴乃論外,還是有非告訴乃論(刑事)的情形存在
如果權利方式在財團或法人身上的話,其著作權享有50年的權利
嗯....所以同人創作,以台灣而言,並不是灰色地帶,而是單純地違法,而財團或法人未提出告訴罷了
在日本也是一樣單純的是違法的。
所以日前米國通過的那個強制告訴才會引起那麼大的討論。
你只要知道 王國之心 不可以二創,會被米老鼠告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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