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怎麼會這樣想!?
最近比較大的新聞應該是:1.媽媽嘴事件女主角(對ㄅ起我忘記名字惹)無罪;2.頂新劣油六被告均無罪
其實......看完判決理由,我覺得....滿不意外的XD?
反倒是台灣許多人民如此憤慨,大喊司法不公、恐龍法官,其實我有點難過。然後我腦袋想到的是:1.國家對法治教育可能不是很深入(這我有深切感受)2.人民對媒體閱讀能力恐怕也要再加強。
其實我滿討厭台灣媒體的,尤其是水果日報,那家報紙對我來說只剩下副刊可以看了XD因為我喜歡看美食、旅行跟星座(幹,頂多再看點暖流,至於社會版,他們常以斗大驚悚標題吸引民眾點入,有些人甚至只看標題就直接下結論了,讓我看了不忍扶額。
拜託...以後可以不要只看標題就下結論了好嗎= =我看到很多人直接看標題就在FB留言說司法不公恐龍法官,MD你有點進去看嗎?你點進去看,看不懂就算了,連看都沒有還好意思喊司法不公,還好嗎
在媽媽嘴事件裡看到有人說「有再教化可能」,故判無罪。蛤??我怎記得是因為檢方在證人具結的時候違反法定程序,所以證詞無效耶,而該證詞是案件中重要證據,足以動搖法官心證,因此法官無法給她有罪判決。
阿幹我剛剛發現媽媽嘴事件是發回不是無罪XDD對ㄅ起我錯ㄌ
發回更審更不代表無罪啊!!!只是最高法院認為刑事訴訟程序有瑕疵或事證不明因此要求高等法院去重新審查啊!!!為什麼這樣也可以說司法不公喇QQ
(ㄟ我發現我有些用詞不夠精確,不過想想這只是想抒發情緒就隨便一點ㄌ(#))
大家可能不知道刑事訴訟是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也就是說證據原則是由檢方負責舉證,證明被告是有罪的,法官通常並不介入。不然檢察官是幹嘛的
我上課的時候曾聽到老師是如此形容審(法官)檢(檢察官)辯(律師)間的關係。法官是站在中心點,聽檢方和辯方的爭論。法官內心有把尺,上面刻著一個「被告可能成立犯罪程度」的數值(有25、50、75、100),如果檢方能透過各種合法手段使那把尺的數值達到100,那就是舉證成功,被告自然成立犯罪。
而被告就是負責不要讓那個數值達到100,方法例如:跟法官說這個證據是沒有證據資格(證據能力)的,那麼這項證據即使可以提供10分,也是不能被使用的;或是主張有證明力問題,縱使可以做為證據,但他的可信度不高,分數也可能會打折
然後我還得說,很多人對自由心證產生誤解。自由心證不是法官隨便判決的意思啊XDDD 那這樣幹嘛念法律系,隨便抓個路人都能判啦
雖然我也無法精確解釋它,但我個人理解是:法官只能透過一般人的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以及檯面上看得到的證據作為論罪基礎。
所以啦,今天頂新案,檢察官如果沒辦法讓法官心中那把尺達到100分的話,那法官也只能判無罪。我覺得這不是法匠不法匠的問題了,如果法官依照民意去判決,也許大家都會說司法還有希望,可是這樣不就是民粹了嗎?
那這樣還要法官做什麼,以後判決都寫「若判無罪與人民法感情不符」就好了啊
再者再者......這只是一審啊.......,還有二審、三審好嗎,我國刑事採三級三審制,不是打完一審就終局掰掰了啊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