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怎麼會這樣想!?
從兩年前簽合約的時候就有留意到合約寫被對方安排工作時間及地點,最初的想法是因為工作時會有活動,所以有時候會要求非朝10晚6的時間工作很合理
到今天正式說超時工作問題,因為駐學校的同事很多時候在三個月內根本沒時間補回超時工作的時間,加上勞工局要求下,所以現在機構乾脆每個月多付1000多元預先購買了每個月OT的數個小時(正常情況下比OT的時數還多的錢,是以去年最多OT那位同事的時數乘1.5倍計算)
然後因為我不是駐校的同事,所以沒有這個額外購買OT時數的錢
本來想說那只是回到最初三個月內補放回OT的時數就好,結果細問之下,上司表示現在是勞工局要求不能再三個月內補回,會違法
所以變成以調假的方式(也就是沒辦法存起來一次放或自行決定放的時間)
這樣的話就是駐校同事超時工作有1.5的錢作補償(雖然沒了假),但我們只是調假,不單沒有享受到1.5,更被認為是調上班時間所以沒辦法決定甚麼時候放
再細想才發現簽的合約中由對方決定上班時間 = 其實我簽的是輪班工作合約,但又沒有輪班的工作津貼(勞工局規定)
所以也跟最初表示的朝10晚6有出入,因為他們只是把我的班排成朝10晚6,合約沒有表明工作時間是朝10晚6
所以在勞工法中是合理的
先不說本來超時工作就要除了補回假外還要計算1.5的薪資(也就是說OT 8小時要補回8小時休息及另加12小時的金額)
上司還表示不要太計較平時如果突發見CASE超時的一小時,否則機構也會和我們計那些遲到的時間
而駐校同事因為有那一年100小時OT的錢所以可以在裡面扣除
整件事讓我最氣憤的是因為我認知中自己屬定時工作制,但原來合約是輪班工作所以可以讓他們走灰色地帶,雖然是自願簽約但感覺被騙了
而且以上司的上司行事作風,如果我要請辭也不會期望他會留我
簽約這些東西真的很煩,最近跟某大品牌的IT公司打交道,也中了它們兩次地雷...而且真的白字黑字寫得很清楚...又是一次好的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