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你們公司11/22就宣布解散了啊!那麼依大解法發到1/22的薪水當然是60天啊!」
客倌啊!敝前公司對你說走大解法,但對我們「依勞基法」在12/2、12/12及12/22總共解僱了超過一千五百位員工,那你說說11/22-12/2、12/12、12/22之間的薪水,是不是本來就該「依照勞基法」來發放?所以他們「依大解法」的部分,只有發放12/2-1/22、12/12-1/22及12/22-1/22的50/40/30天薪水啊!
還有臉對大家說平均可以拿到八萬多的薪水,是以為用了 #均富卡 嗎?
我都不想再提未計年資及資遣費的部分了呢!
這件事情世界上只有三個人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