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戶所]台灣戶政法規裡規範人一生有三次改名可以不需要理由,改名申請書會依據姓名條例第九條標示理由為"特殊理由(第O次)",當一個人改名三次之後就必須要有適當理由才能改名。改名申請書會永久的留存在戶政事務所的資料庫中,同時戶口名簿的個人記事也會清楚地記載改名的紀錄。如果一個單身的成年人改名,總共會產生1份文件為"更改姓名申請書",如果有配偶的話會多一份"配偶姓名變更登記",如果夫妻有小孩,每個小孩會再多一份"父/母姓名變更登記"。也就是說夫妻兩人有三個小孩的五口家庭,父母一起改名就會產生10份文件,負責進行歸檔的人會覺得去你媽的有夠麻煩,改名麻煩在結婚生小孩前好ㄇ?
好久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