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mchc
7 years ago
tomchc
7 years ago
到底在供三小啊
tomchc
7 years ago
爭點應該在於不同學院的學生代表是否系屬於同種選舉,依照目的性解釋,可推論應將範圍限縮在相同學院彼此具有競爭關係的選舉人間。系爭案件等11員皆係與吳氏不同學院的學生代表參選人,自非有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
tomchc
7 years ago
北高行106年訴字7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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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chc
7 years ago
況依該會過去見解,系爭11原與吳氏於支付保證金時尚未成為候選人,自不可能有該法第30條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