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讀書清單】:基本工資 VS 最低工資。
latest #31
人狼君
7 years ago
嗷~~~嗚~~~
Mr.Zombie
7 years ago
啊...啊...
民國25年12月23日國民政府公布最低工資法,法規定成年工資以維持其本身足以供給無工作能力親屬二人之必要生活為準。惜因歷經抗戰、勦匪、致未施行。遷台後,因該法所定標準稍高,工業正起步,故未施行。該法已於75年12月3日總統令廢止。
基本工資之制訂與調整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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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工資的意義?來源
旨在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並維持其購買能力;對於工資在基本工資數額邊緣的弱勢勞工,尤其重要。
基本工資之制訂與調整經過
台灣勞工陣線 - 【最低工資要立法系列一:重點不在金額,在根據標準】
許多國家紛相透過最低工資立法及大幅提高最低工資,一方面藉以提高基層勞工的所得,改善其家庭生活,另一方面,則是更合理分享經濟發展,並達到產業升級和優質就業的政策性目標。
莫比*花開花落自有時
7 years ago @Edit 7 years ago
台灣勞工陣線 - 【最低工資要立法系列二:制訂專法撥亂反正】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只是行政命令層級。審議制度應該「合理、透明、落實」。曾長年無調整以及選擇指標不明,所以應立法將整個狀況制度化、常態化、可預期化。還有資方抗議不出席就時常妥協也是一個問題,應該想辦法。
台灣勞工陣線 - 【最低工資要立法系列三 :世界各國怎麼做?】
「政府為最終決策者,並採適用於全國或特定區域的一致性最低工資標準」。這種類型為最多國家採用,最低工資立法的100個國家之中,共有68國是屬於這種類型。
ILO第135號建議書中規定,為貫徹落實最低工資的施行,必須採取適當處罰措施與勞工領取應得工資的回復權利。因此各國,都在最低工資專法當中詳列這些落實最低工資的機制。例如: 韓國的「最低工資法」就規定,當雇主給付之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時,可處以最長3年的監禁或是2千萬韓元以下的罰款。另外,依據該建議書的精神,許多國家都透過立法的方式規定,當勞工領取之工資低於最低工資的水準時,擁有可以領取工資差額的回復權利,美國即是如此。
台灣勞工陣線 - 【最低工資要立法系列四:最低工資與基本工資,有何不同?】
「基本工資」主要是參考國家經濟發展狀況、躉售物價指數、消費者物價指數、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各業勞工工資、家庭收支調查統計等七項指標。而「基本工資計算公式」第二版是基本工資乘〔1+(消費者物價上升率+1/2GDP成長率)〕
從上述基本工資調整指標與計算公式,可以看出整套制度背後邏輯,就是依循經濟有成長,勞工就可以分配的「涓滴理論」(Trickle-down)為基礎,是一種從上而下的觀點,上層經濟有發展,果實就會分配給勞工。反觀「最低工資」是以勞工家庭生活維持為出發,是一種由下而上的視野,是從勞工的實際生活維持出發。

  台灣過去20多年來的經濟體質有了劇烈轉變,「涓滴理論」(Trickle-down)早已經無法適用,甚至反過來,資本家要求壓抑薪資成長讓經濟成長,導致近年來基本工資調整越來越偏離參考指標,甚至早將計算公式丟到九霄雲外,調整過程荒腔走板,變成勞資喊價與政治施捨。因此,該是把「基本工資」回歸到「最低工資」的國際潮流時候了,回復到原本勞工家庭生活維持的精神。
台灣勞工陣線 - 【最低工資要立法系列五:最低工資會影響那些人?】
國際勞工公約與台灣甫簽訂的兩公約精神,都不允許對外勞有差別待遇,而台灣作為外貿出口比重甚高的國家,一旦遭受國際貿易制裁,恐將得不償失,更不符合台灣人厚道殷實的傳統經商精神。
台灣勞工陣線 - 【最低工資要立法系列六:調整最低工資,應參考哪些指標?】
國際普遍對於最低工資頗為重視,例如ILO第131號勞工公約第3條中就規範,各國在決定最低工資時,應該納入「勞工及其家庭需要」與「經濟因素」這二個面向。所謂的「勞工及其家庭需要」的目標必須是「確保已就業之勞工可獲得適當的社會保護」,所以是以各國的「生活成本」、「本國一般工資水準」、「家庭成員需求」與「社會群體間的相對生活水準」等指標為調整最低工資的依據。其中「生活成本」指標是最多國家採用的指標,目的就是要「確保本國勞工可以擁有一定程度的購買力」,所以生活成本就會以「消費者物價指數」以及「通貨膨脹率」做為主要指標;另外有些國家在「最低工資法」的相關立法之中,也特別將「勞工需求」明定為「最低工資必須滿足的目標」。
台灣勞工陣線 - 【最低工資要立法系列七:最低工資應該包含哪些薪資項目?】
既然只要沒請假正常上下班,每個月領到的薪資都是差不多,那麼為何雇主要把薪資搞到這麼複雜?因為,某些不良企業會以低於基本工資的「底薪」來作為加班費、資遣費的計算基礎,甚至當成勞健保、勞退金提撥的基準,以這些違法伎倆,侵害勞工權益。
世界各國,對於最低工資的應包含哪些項目,並沒有一致標準,根據林佳和教授的研究指出,例如:周日勞動、假日勞動與夜間勞動的津貼,法國就不計入,但是荷蘭則計入最低工資範圍,荷蘭比較寬鬆,對勞工較不利。
相關國際公約則將,輪班津貼、非正常工時津貼、誤餐費等納入最低工資,至於加班津貼、特別休假津貼、退休金保險補貼、交通津貼等,則不納入最低工資項目。
台灣勞工陣線 - 【最低工資要立法系列八:特定產業與時段的最低工資,可以另外規定嗎?】
澳洲除了全國統一的最低薪資基礎之外,還會每四年由公平工作委員會(FWC)邀集產業界、學者、產業工會、與企業主等代表,透過公聽會或各界提交的書面意見,審視該產業的經營獲利狀況,公告特定產業的「裁定待遇」(Award),其涵蓋了工資、工時、加班費、休假等勞動條件,具有依照該產業獲利來強制分配給該產業工人的性質。目前澳洲共有122個特定產業的Award,涵蓋九成產業勞工。
特殊時段的最低工資,日本在勞動基準法中則規定,只要在深夜的特定時段 (晚上10點到凌晨5點之間,部分地區可以允許11點到6點) 工作,其時薪就必須最少加發25%的深夜加給,也就是說,24小時營業的超商,上大夜班的部分工時者,該時段的時薪必須比法定最低時薪還要增加25%。這算是深夜工作對勞工身心健康的衝擊所作的額外法定補償。
台灣勞工陣線 - 最低工資要立法系列十:【如何落實最低工資制度?】
目前我國對於最低工資的法定約束力,只有勞基法對雇主的行政罰,如雇主給付勞工的薪資低於基本工資,則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倘若勞工想要向雇主請求不足薪資的部分,得先向地方勞工局申請調解,如調解不成立,勞工還是得自己向法院以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
以法國為例,法國就是在勞檢單位處以高額行政罰款之後,可將案件轉送交該地地檢署檢察官,提請刑事訴訟,另外,法國法院也會判處違法雇主高額的法定損害賠償金額給勞工。
台灣目前勞基法僅有以行政罰款來約束企業遵守基本工資,但成效實在有限,違法企業不時有聞,未來在「最低工資法」立法過程中,應參考世界各國的經驗,加入刑事罰與差額補償金的機制,方能落實最低工資的保障。
勞陣、時力推動《最低工資法》 學者專家提出異見
最低工資(註:現相關法制稱「基本工資」)制度的內容,大概可以分為四個面向:包含了「決策機制」(誰具有最低工資的最終決定權 )、「調整指標」(用來當作最低工資的參考資料或計算參數的數據)、「調整程序」(調整頻率、誰可以要求調整,以及誰來收集評估如何調整的參考資料)及「執行機制」(法律約束力、對資方罰則與對勞方補償)。
就算是目前法制化程度不高的最低工資,在某些程度上可能阻擋資方對於勞動者的剝削;但東華大學財法所助理教授張鑫隆指出,低薪社會的真正元凶,應是勞動力的非典化與彈性化。張鑫隆對於「非典型勞動」提出批判,受到《勞基法》與勞動三法保障的典型勞動者,正逐漸被推向非典型勞動的懸崖。
對於是否要分區域、分職(產)業設立不同最低薪資標準,李建鴻認為兩者都不可行,一來是因為台灣經濟體規模太小,分區將會造成區域發展不均;二來如果區分產業別,在現在工會組織率偏低的狀況下,各產業別或職業別工會的代表性過低,亦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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