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有人在7pupu甚麼,但是我先簡單附上104年訴字第2號和這次判決書的大標題
一、原告具備主觀訴訟之當事人適格
(一)行政爭訟之提起以權利遭受侵害為前提
(二)檔案保存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七款係屬保護規範
(三)原告具備主觀訴訟之當事人適格
二、原告不具備向學生代表大會秘書處請求提供檔案之請求權基礎
(一)學生代表大會秘書處並非係爭條文之規範對象
(二)學生代表大會秘書之協力義務如何執行非本訴之審理範圍
三、學生會秘書部應提供原告所申請且尚未公開之檔案文書
(一)學生會秘書部應主動公開相關會議公報檔案文書
(二)學生會秘書部有經合理請求公開相關會議逐字稿檔案文書之義務
(一)原告具備當事人適格
1、行政爭訟之提起以權利遭受侵害為前提
2、檔案保存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7 款係屬保護規範
3、原告具備主觀訴訟之當事人適格
(一)原告不具備向學生代表大會秘書處請求提供檔案之請求權基礎
1、學生代表大會秘書處並非系爭條文之規範對象
(二)學生會秘書部應提供原告所申請且尚未公開之檔案文書
1、學生會秘書部應主動公開相關會議公報檔案文書
2、學生會秘書部有經合理請求公開相關會議逐字稿檔案文書之義務
漏了一個2-2沒開到標,但是也有內容,7pupu的人可以自行做內文的比對
當然,公館法律系訓練扎實,大家思考邏輯接近,開標完全一樣也不是不可能的。那就別怪國考批閱老師說大家都用參考書解答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