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個第一篇回文衝浪的人, 我只能說...嗯...
有趣的邏輯,像以下言論:
"所以你們只是仇視衝浪啊 火災車禍不也是自己的私慾 還不是政府救?"
"是啊 所以救災人員的標準就是我不爽救別救嗎 火災也可能害到救災人員 怎不說別救"
"難道你開車用火是為了大眾利益?"
"不算嗎 難道你煮飯是大愛?日常就不算私慾嗎"
原來這能拿來比啊~
如果說有些特例如酒駕等等, 那我覺得也是活該, 只希望別去害到別人...
但除了特例, 平常路上守法卻被撞的, 難道也可一概而論?
有趣的是還拿煮飯來比喻...
(在此先下點關鍵字標的: "私慾", "大眾利益"。)
首先,我稍微滑了一下推文(下面那位沒再回文的一推噓文沒看完),
第一:我好像沒看到有人對這位說"救難只能用在"大眾利益""這類言辭?
所以想請問是這位仁兄自己認為救難只能用在"大眾利益",再以此來回應評斷其它的火災車禍等情況?
是否為先上拉整體標準,然後把所有人拖下水,引導合理化自己行為?
救難,針對"大眾利益"或公共災害等部份,我就先不提。先來看看"個人"的部份(也許也就被包含在那位所說的"私慾"範圍)。
前幾天也和兄弟討論過, 我認同很多運動或活動都有其風險, 但對於政府的救難, 我認為應考慮"必要性"及"合理範圍"等, 來判定是否為"過度"或"濫用"資源甚而是超出合理之享用此資源之權力範圍,甚而在超出範圍時,討論是否應給予無償救助,或有因應罰則。
首先來談必要性:
像交通運輸行為(含公共運輸或自己騎開車等), 有日常"必要性", 在嗆車禍也是自找的那位, 請問是否要要求大家都別出門, 不要外出上班工作也不要買吃的?
日常食衣住行有其為了要活著的"必要性", 請問不在颱風天衝浪會死? 也有必要性?
更不用說, 拿煮飯也會火災這種事出來講, 請問這位, 可以每天都不用吃東西嗎?
當然, 就個人認為, 由此"必要性"概念, 也可衍伸至"合理性"範圍, 甚而可詳加規範, 如:
食行有必要性, 但也不該無限上綱, 例如不可吃毒品, 行車也要遵守各種規範規則, 如繫安全帶, 不可酒駕等等。違背這些,雖然救護車還是會去救人,但是會被"罰錢甚而判刑"的。(所以您一直拿煮食用火與車禍比喻, 那這些刑罰是否也願意比照辦理?)
而對於運動,它同時具有"娛樂"性, 也關乎健康維持, 在"必要性"上, 比如上述的食與行, 個人認為要低上一點, 但仍可討論其合理範圍。而其界定原則,個人認為可由對於本身與對於他人的危險性來評估。
比如針對危險性較大的運動,就更需要有專業的人士輔助或是在旁監控以增加安全性(如救生員,舉重教練或護槓人員等)。各種運動可能都有其專業性,依據其性質,可發展成一整套分工甚而模組化系統,包含評估學生能力到哪裡,可以做什麼難度的運動的機制,以及針對各種活動有其輔導教練或救助人員,甚而針對爬山衝浪等與大自然災害有關的活動,也應該將"如何與救難隊配合及聽從政府發布危險警報甚而封鎖線時應有之反應(含什麼時候不應下水)"納入整體系統並予以規範,平時便可訓練與宣導。
而也因如此,個人認為"守規矩"這件事,便是評斷是否合理的標準。當然,守規矩是希望可降低與風險,卻不見得能百分百安全。
如同跑步也可能扭到腳甚而休克,游泳也可能嗆死,守法騎車開車也可能被撞或被對面來車開遠燈閃到眼或莫名車突然故障等等。但至少守法守規矩,便在合理範圍,人家來急救沒話講。
同理,如果天氣良好,在有因應救生人員與防護措施等等情況下,下水衝浪我也不會認為不合理,若在這樣情況下發生危險,我也認為救難合理;但今天氣象都已報導有颱風,海巡人員都公開請各位別下水衝浪了,請問你們有在聽嗎?有在守規矩嗎?別說海巡人員講的你們不用聽,若如此,那代表你們一開始就沒有如上述所提,將相關政府救難單位納入你們的系統機制。那請問別人為何要救你們?
像我們平常叫救護車,若發現不是緊急需就醫狀況(比如到醫院不是掛急診),是會被罰錢的。
酒駕開車或人為故意縱火,也要受罰甚而受刑。
若希望別人來救你們,便要將人家的規定,納入你們的訓練暨活動機制,一起守規定。
海巡或救火救災人員因其工作,本就要承擔風險,但也不是讓人家在合理範圍外濫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