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ㄝ阿捏!?
1. 有時候,刑法會例外的對過失行為做處罰——在犯罪行為造成很嚴重的後果的時候。像是刑法276條,處罰過失致死。雖然行為人不是故意的,但結果上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結果,很嚴重,故例外加以處罰。
2. 阻卻違法事由
法定刑法阻卻違法事由,在刑21-24條
舉例,刑21依法令的行為:法警依法令執行槍決的行為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也是有的。
像是得被害者承諾。得到他人允許而對他人做出傷害行為⋯⋯就是玩SM嘛
3. 責任能力的問題
這才是這次判決最大的爭點
責任能力是在當事人(客觀)做了犯罪行為、(主觀)有犯罪故意、再來就是討論有責性的問題。
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能否理解刑事處罰的意義,會因為不同狀況而有法律規定的適用
例如,未滿十四歲的小孩。
精神狀態有問題的人。
當行為人年紀太小,不知道對錯是非、當行為人的精神狀態致使他沒辦法正確判斷並辨別合法與否。
這跟故意犯法的人是不一樣的,也不是刑法主要規範的客群。
所以在刑法上會有不罰、減輕刑法的法律效果
但是並不是說有這些狀況的人就可以為所欲為。
雖然未滿十四歲,但還有少年事件處理法
精神狀態不好,甚至有社會危險性存在,刑法也有保安處分(刑87)的規定。
4. 刑27中止未遂
雖然這個人在做犯罪行為,但他做到一半的時候後悔了。如果他願意立即放棄,不要一錯再錯,可罰性終究是低於那些故意完成犯罪的人。在刑事政策上給出一個誘因:減刑或免刑。希望行為人在做犯罪行為的中途,產生悔意,還有一個回頭的機會。學說上稱黃金橋理論。
所以不是說做了犯罪行為就一定要罰到底的。有時候參酌刑事政策目的,配合刑法謙抑思想、搭配其他法規的適用,其實真的不需要動不動就拿刑法出來威嚇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