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萌えない乃(●¨●)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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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重點是這個:
無論外資股東是否具有中資背景,或是市場派是否依企併法向主管機關申報。
「認定權都在主管機關,而非公司派可以逕行決定」,
更不應該剝奪股東投票權利。
🌈萌えない乃(●¨●)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基本上現在的網路帶的風向是黃國昌法律面輸了。
但是法律的黑白是由法院來判定的,不是這些媒體。
2017年的官司到現在都還沒有打完,三四年後結果出來都要重新選董事了,所以法律面上誰對誰錯有差嗎XDDD
你以為是公司派跟賴中強律師等人守護台灣得到勝利,但是此例一開…嘿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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