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塔塔塔醬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HAKUSAI0716 - 【轉自FB】擴散希望 原提案因為內容有誤所以撤下做修正了,「沒發聲」的小編...一開始看到提案的時候就有些驚訝,也順便說給我朋友聽了。後來也有朋友提醒我最新進度,我自己是很欣賞提案人有錯誤即更正的態度。
就現況看來,後續情形可能需要再關注。
所以,至於原提案的錯誤在哪裡,我認為是法條的適用範圍沒有搞清楚的問題。
下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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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塔塔塔醬
5 years ago
一樓先上法條
https://images.plurk.com/4800OIFAqWby0dm1N8HDuk.jpg https://images.plurk.com/1sW1VOKMZrrmAetnoGlGtS.jpg
這次提案的重點是權勢性交,所以是拿刑228I跟刑221(強制性交)做比較
希塔塔塔醬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可以看到,221的構成要件,吧啦吧啦寫一堆,接著寫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或,代表二選一,但是前面那些行為也同樣是違反當事人意願。
也就是,221的適用範圍在於:被害人不願意做性交行為。
希塔塔塔醬
5 years ago
228的條文則寫道「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利用了權勢,但是並非違反當事人意願;雖然行為人利用權勢不對等的狀況,對被害人施以壓力,但被害人是同意,或者說容忍行為人的性交行為。只不過,這裡的同意,是有瑕疵的同意,雖說當事人是「你情我願」,但依然有刑法的處罰。
228I適用的範圍:被害人同意做性交行為。但是是被權勢壓迫而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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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塔塔塔醬
5 years ago
兩個條文本質上的差別就在於被害人對於性自主決定權的控制程度
221當中,被害人是完全違背自己意願而做性交行為;228I則是受到壓迫,因而不得不妥協,其實被害人還是有一點點的決定空間。
希塔塔塔醬
5 years ago
當然,如果利用權勢/機會的手段已經強烈到壓迫而使人無法反抗,就會回歸到221的適用
希塔塔塔醬
5 years ago
而就現行法的法定刑來看,適用228判刑則未必會比221輕。
221法定刑是3年-10年
228I是6月-5年
法官可以依照每個個案的不同,而在這個區間內決定法定刑。
希塔塔塔醬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接著來看舊提案:「將第228條刪除,並將原條文內容併入第222條成為第9項。」
1. 228的規定,除了一項的性交,還有二項的猥褻,所以要修,還會動到224(強制猥褻)的條文
2. 222(加重強制性交)的適用,前提是符合221條,如果把228I拉進222,就會變成「利用權勢或機會而且違反被害人意願而為性交」,構成要件反而比原先更為嚴苛。
我現在才發現你有發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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