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強暴及搶奪財物,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犯罪類型
在實體個案中,能不能合併審斷則是要看其侵害的權利是否同一或涵蓋
這裡講的審斷是,通常比較大的罪會吞併較小的罪,變成只論大罪
舉例而言,當行為人殺人時,通常也會觸犯傷害罪或重傷罪
但是就結果而言,生命的利益本來就涵蓋了身體健康的利益
如果要判斷殺人的罪刑,也就不需要再去評斷傷害身體健康的部分了
這種(在刑法上)法律上所要保護的權益,統稱為「法益」
Uranus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這個案子中,殺人、強暴及搶奪財物,還有分屍
我是不太清楚分屍在日本是怎麼判斷的,但毀屍這條罪在我國所要保護的是人民對於善良風俗的期待,也就是這有礙風俗而不可取
不要問我為何善良風俗這麼重要,去問立法者
殺人侵害的是人的生命法益
強暴侵害的是人的性自主法益
搶奪侵害的是人的財產法益
各行為所涉及法益均不相同,因此無法併同評價
即使受害者同意了其中一種,其同意也無法擴及其他行為
刑法上對於犯罪行為的「同意」,是要謹慎審核且分別論斷的
因此如果律師辯護說後面的分屍、搶奪財物行為是因為同意幫助自殺才發生,這其實就是詭辯而已,因為在刑法評價上怎麼樣都兜不到一起,況且以一個精神正常人就算被拜託幫助自殺,理智及道德的底線也僅止於此,並不會再衍伸出毀損屍體或搶奪財物的行為,整體而言都不符合司法體系對於道德的想像
所以辯護律師才會想要主打精神問題來脫免,也就是當一個人處於辨識能力低下的狀態,對於是非對錯的認知當然會產生偏誤
另外在個案的心證上,也就是分屍和搶奪財物等行為導致審判者無法相信行為人是有被拜託幫助自殺的,同樣是基於前述對於道德的想像
啊道德.....一講道德,我就不曉得該站在檢方還是辯方立場了。Orz
這當然看立場而定,實務上案件的真實性通常是很難驗證的,最後都是回到一種道德容許的判斷,像我們辯方很常建議採取較寬鬆的標準(畢竟你很難說人類幹一些蠢事真的稱得上邪惡),但檢方就常常嫉惡如仇
不過檢方或是法官的道德判斷,這幾年很大比例是奠基於所謂的輿論支持或是輿論壓力,在有大眾道德認知的支撐後他們就更沒有顧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