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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 view
▌曹氏宗親會組長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就業】
今天回前公司聚餐,散會後跟其他同事小聊,因為當初入職都有給工程師以上的員工簽屬競業條款,
所以競業條款這份合約到底有沒有效,稍作整理了一下:
如果目前有簽到這種合約但是有跳槽問題的話,也可以聊聊看是什麼狀況
latest #11
▌曹氏宗親會組長
4 years ago
更新參考:
勞動部1060125770號
勞動部1050125641號
▌曹氏宗親會組長
4 years ago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7-1、7-2...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46731 號令增訂第 9-1條文
▌曹氏宗親會組長
4 years ago
Q1:什麼是競業條款?
競業條款意指避免同業競爭,所特立出來的禁止與規範,會依據各行各業的情況而有所不同,大抵可以理解為:公司為維護營業機密、配方、技術外流等,而限制相關人員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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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氏宗親會組長
4 years ago
Q2:什麼樣的人應該要簽競業條款?
根據上面的9-1條,可以發現凡是跟公司機密有一定接觸或是使用的人,公司有權與他簽屬這份合約(補償見後面說明)。
EX:某些科技廠的RD、PM、業務,可能知道公司獨家產品的製造方法,或是與供應商的合作價格等。
▌曹氏宗親會組長
4 years ago
Q3:我離開了台灣的半導體公司,但競業條款期間可以到美國的半導體公司工作嗎?如果我想回台灣的半導體產業工作,需要多久才能回去?
參見7-2條,「競業禁止之區域,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如果公司的營業地點只有在台灣,無論是在日本還是美國等地,都可以從事相關的工作。
另外限制期限最多兩年,兩年以上則時效消滅。
▌曹氏宗親會組長
4 years ago
Q4:離職了之後,因為很喜歡設計所以又去了另外一間公司,但公司卻因為我當初入職有簽競業合約要提告,但又突然說要給一筆費用讓我不能在同行繼續工作,有辦法嗎?
假設這個員工的職位跟工作內容是必須要簽競業條款的基礎下,
接下來就要看公司提出的「補償」是什麼,畢竟員工如果只有這個專業,但卻因為競業條款而不能繼續在同行工作,使得員工求職機會減少,那做為公司就必須、也應該要給予相對的報酬作為補償。
▌曹氏宗親會組長
4 years ago
補償見7-3條:
一、每月補償金額
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
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非法定最低薪資的50%(EX:你離職前薪資是65000,離職後拿到的補償費卻是12000『用24000的1/2算』,實際應該要拿到65000/2=32500)
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假定員工原薪資是35000,但因為不能繼續從事相同的工作,連大部分的餐飲業也受到限制,那就不一定會低於35000/2=17500的補償,可能更高。
四、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
離職後
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曹氏宗親會組長
4 years ago
Q5:離職之前,每個月的薪水都有拿到一筆「留任獎金」(或稱競業留任獎金、久任獎金、在職獎金等看公司名目),我要離職的時候公司卻跟我說他們已經有給我補償費了,所以不可以再去其他競爭對手公司上班?
見Q4末行,所謂的補償,只有在「離職後」給予才有效。
▌曹氏宗親會組長
4 years ago
Q6:我已經離開建築業8個月了,但說好的競業補償費卻已經2個月沒有給我,我該怎麼做?
競業條款某方面來說它除了限制員工之外,有一個很大的原則即是公司一方如有任何一項沒有遵守,效力就完全歸零。
因此即使員工可以透過存證信函靠么公司不要忘記給錢之外,但如果公司擺爛真的沒給,那這個合約就沒有效了,你可以回去原產業原領域繼續工作。
▌曹氏宗親會組長
4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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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氏宗親會組長
4 years ago
大致概念就這些,原理上蠻簡單的,
但實務上要看很多情形而定,但就所知前公司簽的競業條款是完全無效的,我跟他們說的時候他們表示可以放心的跳槽ㄌya(wwwwwwwww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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