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手藝
說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所以沒有違法阿]銓敘部部法一字第110537816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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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以公營事業機構為國家或地方政府基於各種政策目的發揮經濟職能所經營之事業,其營運需以市場性為目標,應積極獲取利潤以充盈公庫,是公營事業機構透過策略聯盟與其他公民營事業、團體或個人合作,以創造競爭優勢,並達成經營目標,尚非服務法所不許。
至一般行政機關(構)如有須藉由各方資源整合協力處理機關業務之需求,得與其他公民營事業、團體或個人合作,並指派所屬公務員從事非營
利性公益活動,亦與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無涉,惟以一般行政機關尚非經營事業之組織,其性質與公營事業機構有別,爰相關活動倘有收益,僅得接受指定用途之捐贈(助),以辦理符合機關(構)職掌之事務。
依司法實務見解,肖像權為法律上之權利,係民法第18條第1項人格權之一種,即以自己肖像之利益為內容之權利,並為同法第195條第1項所稱其他人格法益;肖像之使用,若用於商業上,亦具財產權之性質。是公務員每一肖像權契約明定使用範圍及期間等要件,以一次性方式授權他人使用獲致正常利益,且未掛名代言人或參與相關商業活動,非屬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經營商業範疇;又為避免公務員將其肖像概括授權他人再授權使用,致有損及機關或公務員形象等情事之虞,是公務員肖像權不得以概括授權方式為之。公務員肖像授權他人使用後,除奉派參與前開與其他公民營事業、團體或個人合作之非營利性公益活動或公營事業機構策略聯盟合作範圍內之相關商業活動情形外,仍不得參與後續宣傳與行銷等商業活動。
看到法規就頭痛
(我是個常常抱著一大本法規去法務部找人救命的小廢廢
不過看起來應該是沒有違法沒錯吧
雖然遇到爭議發函解釋無可避免有因人設事感 但這真的是早該解決的老問題了.....國營沒有各種公務員的待遇憑啥要求公務員忠誠義務 說穿了不得兼職的約定根本應該要被定義成私法契約ㄅ 那個不得雙重國籍的規定也該修掉
這個函釋其實前段蠻贊同的 本來國營的性質就跟正統公務員差很多 區別標準算是有拉出來 肖像權的部分在這個案例裡面只要是一次性授權、沒掛代言、參與相關商業活動就不違法 表示單次授權印卡是可以的 但是後續的接觸要更小心 不然跟觸法只有一步之遙
CL_obito: 法律真的好難喔
希望之後都有法律專業人士可以協助處理這些事情
不懂裝懂自以為很厲害的人們趕快退散
該讓別人賺的就要讓別人賺
不要省這種不該省的....
結論而言報章雜誌所謂的退隊、違法都是假的 只是行動上思慮欠周 沒有這部份的敏感度 加上採訪節錄家人的話很偏頗才有這個風波 不過就算這一切都子虛烏有 經紀公司也出面道歉 聲譽受損的事也彌補不回來了 未經查證的媒體要負絕大部分的責任
CL_obito: 感覺媒體為了KPI和點閱率什麼事都做得出來QQ
斷章取義、擴大解釋受訪者的談話內容
點閱賺到ㄌ就沒關係ㄌ....惡語傷人六月寒阿
[補]110/9/3 銓敘部法一字第11053810572號
一、本案所涉相關法規及解釋如下:
(一)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
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二)本部本(110)年8月18日部法一字第11053781671號令略
以,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獲致正常利
益,且未掛名代言人或參與相關商業活動,非屬服務法
第13條第1項經營商業之範疇,其經權責機關(構)以策略
聯盟方式指派參與之相關商業活動者,亦同。肖像之授
權不得概括授權予他人取得再授權利用之權利。
二、茲以個人肖像授權之事務,除由本人為之外,尚得委任他
人處理相關事宜,是為明確規範公務員個人肖像權合理使
用範圍,經本部審慎衡酌後,基於公務員身分性質與個人
權利間之衡平,本部本年8月18日令所稱「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尚包括公務員委任自然人或法
人處理其肖像授權事宜。惟上開授權仍應符合以一次性方
式明定使用範圍及期間等要件授權他人使用,且未掛名代
言人或參與相關商業活動;或係經權責機關(構)以策略聯
盟方式指派參加後續商業活動,始與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
定無違,業經本部作成旨揭本部本年9月3日令釋補充規
範。
摘要---
1.不能概括授權及再授權:表示授權範圍要夠明確(個案性的授權)
2.但是授權事宜可以委任他人處理:經紀人、經紀公司代本人辦理相關事宜不抵觸兼職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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