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聽朋友說他打lol嘴砲被告了妨害名譽暨妨害自由罪的事情,除了讓我很驚訝以外,也讓我學到一課,以下是剛剛粗略看過後得出的一些點,有興趣的人可以看看,多點法律知識也是多保護自己一點
首先基本上妨害自由的罪都是非告訴乃論罪,也就是俗稱的公訴罪,一但告了就沒法撤告,再來就是妨害自由罪是個涵蓋範圍很廣的罪,比較常用到的恐嚇危害安全、剝奪行動自由罪、強制罪、侵入住居罪等等,其中只有侵入住居不算,此罪為妨害自由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可以進行撤告,也就是其他的一旦啟動就必定進入訴訟階段,但也不是說告了就一定敗訴,恐嚇方面,成立條件有這麼一點「恐嚇的內容是人力所能支配的行為,讓被害人達到心生畏懼的程度。」根據這點,如果當下被害人回嘴的言論表達出了並未害怕的情況的話,那麼這條就不會成立,被人言語威脅當下最好還是保存好截圖不要多說什麼事後提告才是明智之舉。
另外像這種刑事訴訟,不管勝敗,只要進入程序就是會有案底,但案底跟大家想的可能有點不同,案底並非前科,前科是可以從司法機關內設立的「刑案資料查註紀錄」系統中調出來的資料,只有司法人員可調閱,用作司法機關以後的參考。
而前科則是,指科「刑」的紀錄,經由刑事庭法官做出有罪判決,科予拘役、罰金、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的宣告,才會有前科,只要你勝訴,就是不會有前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