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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規定,在我國境內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包含個人以營利為目的 採進、銷貨方式經營者),除了符合營業稅法第29條得免辦稅籍登記規定者外,必須在開始營業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另外,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新臺幣8萬元、勞務4萬元】,可暫時免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時,應立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因此,根據上述規範,若個人網路賣家是出售使用過的二手物品等,不發生課徵營業稅的問題喔!
掰噗~
3 years ago
說的真有道理 (p-wink)
但如果是 #以營利為目的,經由其他管道收購二手商品並轉售者,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自112年1月1日起,依8/8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規定的稅籍應登記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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