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的真有道理
前科: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中未定義,但〈個人資料保護法〉中有定義。
經檢察官認定觸犯刑法,但未提起公訴,或經法官判決觸犯刑法,即為前科。
良民證:
全稱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範圍較前科窄。
少年犯執行徒刑3年後、受緩刑宣告者、受易科罰金者,皆不會有紀錄。
簡單來說,沒有被抓進去關的刑罰,就不會記錄在上面。
累犯:
刑法第4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精神病患無罪:
刑法上的無罪,並非沒有刑責。
就是改成保安處分,一樣要關一樣要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