塩◆委託進行中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看到這噗,小時候做過NIC〇歌手合同本跟Q版小模型的我躲在角落瑟瑟發抖,好怕被噗主同款的激進粉絲燒(誰的粉)
latest #24
說個自己想法:
對於版權方及來說,只要不踩到『牟取暴利(未經許可大量販售)』、『汙衊形象(將角色賦予不同形象)』、『侵害既有版權物之權利(盜版)』等地雷的話,通常是SAFE的。
塩◆委託進行中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這個噗主的想法讓我覺得.
他認為店家『接受製作委託』的行為是違反規範的。
覺得店家怎麼可以無視版權方的規範擅自公開作品給大眾看,這樣有營業宣傳的嫌疑。

那我們先把店家想成是個繪師好了:
今天繪師接了個非原創角色的插畫製作,他在完成後經過委託者同意分享在公開平台上,並且同時分享繪製過程。文章圖片中也完全沒有提到任何該作品相關的關鍵字或資訊。

那這樣這個繪師算是違反版權方的規範嗎?
就只因為他有收了製作費用?
說到底所謂營利或營業宣傳的定義到底是什麼?
假設噗主今天是有先向官方詢問『公開規範中沒有明顯標示出來的情況』後再發文,那下面的反對聲浪或許就會小一點了
立即下載
好 講完舒爽多了!
來去帶狗散步!!
朔“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噢這個……棉花圈也有吵過(
黏土魔改委託NG的點會在「接受製作『立體物』委託」這個部份,因為彩虹規範裡面有明確提到立體物的販售(有金錢交易行為就算販售)除了有取得當日許諾之外都是不允許的
但像上面提到委託繪製插圖屬於平面的話,在粉絲趣味範疇內是沒有問題的~
倒是這事在棉花圈的風向會傾向燒爆委託人&店家不知者(假設店家真的不知道)無罪,就不懂那個原噗為何硬要各打五十大板
sakuei:
我的看法跟偷偷說被燒的委託者一樣(偷偷說下面有人貼連結),他是委託製作私人收藏而非要拿來商用,這點其實不管是平面或立體都是一樣情況啊~

不過這個噗的出現我也才終於明白為什麼台灣接魔改的人會這麼少了,我也來避一下好了避免被掃到颱風尾
另外補充一下~我個人是覺得,只有把做好的模具拿去灌模複製複數後拿來販售、或是收取超出材料工錢的費用,才能算是謀取營利
我目前實際製作的工時時數都超過收的工錢了
病弱Richo
2 years ago
光是做有卡榫(不論卡榫長相)或可以戳黏土人的呆毛就侵權了
朔“
2 years ago
看到原噗更新了,原來是無償委託那就沒有問題了
不過不管委託完之後要拿來做什麼,只要在委託這個行為的時候有使用金錢交易,似乎就會有侵權疑慮了。實際上收取材料費之外的金額似乎都會判定為NG所以工錢可能也是不能收的
雖然身在海外天高皇帝遠可能也管不到,但既然這個作品的官方已經有明確規範了還是小心一點好~
rijou: 對好微笑方面的侵權嗎?
我記得他們通用卡榫有版權沒錯啦,但連做不同形式的卡榫也算侵權嗎……?這樣感覺有出可拆玩具的公司都侵權了
病弱Richo
2 years ago
之前兩個平的合一起,用好微笑的臉模當樣本,就有被說侵權
原本預計是要用2個鐵絲塞裡頭去組合而已(通稱打樁)
sakuei: 我自己對侵權的理解是有讓版權方受到損失傷害,但這樣的話連花錢委託繪師畫版權物的二創圖也就算侵權了
rijou: 我覺得應該是臉的關係?因為會讓人家誤以為是官方物?
病弱Richo
2 years ago
其實還有拿壽屋的臉,大概認不出來
可能是吧⋯⋯有點像稱讚,但乾脆不做算了
rijou: 是稱讚XD
但也可以做然後不放出來,薛丁格的魔改
朔“
2 years ago
應該說,彩虹官方對販賣二創物品的容許度在平面物跟立體物是不一樣的。所以雖然都是侵權行為,但平面二次創作的販售只要在合理範圍內便許可,而立體物則是僅限於指定活動取得當日的版權許諾才允許販售
可以參考該社指引第七條~ANYCOLOR二次創作ガイドライン
sakuei: 我們感覺好像在討論不一樣的事情啊
彩虹社那份規範單純是以《二次創作》的層面在解釋,但並沒有深入提到《委託他人二次創作》時的情況啊~
假設把創作者當作是《製造商》好了,那這份規範就比較像是針對製造商的聲明,而接受他人委託進行創作的創作者則是《委託製造商》,那很明顯這份聲明就不適合直接給委託製造商套用,所以針對委託創作(不管平面或立體)最好事另外再詢問才比較合理!
---
類似的情形其實可以參照NITOR+的刀劍亂舞二創規範,對於版權部分雖然看似不同,但其實都是在說一樣的事『刀剣乱舞ONLINE』二次創作活動に関してよくお問い合わせいただくご質問
塩◆委託進行中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不過其實我這個噗裡講的東西其實都不是以彩虹社的聲明為基準就是(ry)

而且說到底二次創作的販賣跟委託創作也不是相同行為啊~
一個是創作者有意識地將有版權之二創作品拿來販售;一個是經由他人委託下產出二創作品 兩者的行為目的不同啊
朔“
2 years ago
噢噢,我說侵權都是只有指製作方(收錢的人)而已,付錢的人目前看來是管不到 xD
以結果來說,一樣都是繪師畫了該版權的圖然後收錢,所以我認為不論是自發還是接受委託都會歸類在一樣的販賣行為。而版權方要追究的時候無法追究到委託人,因為買的人只是助長,真正侵權的是製作方,所以雖然委託人輿論上會被罵,但要背法律責任的仍然是製作方
舉彩虹社也只是因為有明確規範比較好說~畢竟有些官方都沒明講大家就當灰色地帶自己偷偷來就算了 xD
sakuei: 我覺得卡在那邊超煩的乾脆寫信問
https://images.plurk.com/22w0X2kNEs7nWO01Bxjbtx.png
馬啊我幾百年沒寫日文了好多贅字www
sakuei: 白天腦袋比較清醒(炸)再看一次昨天朔桑最後講的內容,的確用旁觀者來看製作者方被追究的責任相對會比較重。
比較聰明的製作方就會先把規範列出來避免無須有的責任歸屬。最好就是請委託者要先取得官方的同意許可證明後再來委託製作吧~~
題外話因為這個話題討論噗,昨天還夢到我被撻伐炎上www
原因是因為我發言過於傾向製作方所以不公正(?)
因為如此,所以在想到底是要等彩虹社回我信後過個兩天刪噗?還是直接就刪了?
病弱Richo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通常是不會說死
自己做自己爽,也有機會被說侵權 超絕望發言
朔“
2 years ago
只能說同人二創真的是個尷尬的問題,近年雖然同人誌等平面媒體類型大多官方都會默許,但牽扯到公仔娃娃等立體物似乎普遍還是傾向NG的(因為相對於同人誌較難與官方商品做出區分,有排擠到官方商品市場的疑慮)。不扯到金錢交易都還可以姑且歸類為粉絲活動,但一旦有販賣行為就相當踩線了不可不慎啊~
我看很多接手作娃娃委託的作者都已經開始事先講明官方明令禁止立體物的作品不接、或直接表示不接二創了,某方面也是為了自保吧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