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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 view
404資料Be Found
說
2 years ago
#公共政策
文化部修法重罰黃牛 事業或個人投資文創享租稅優惠 | 文化 | 中央社 CNA
昨天新聞中行政院會已經通過相關法規了,那這邊也簡單整理院會版及其他幾個
立委辦公室
連署提出的幾個版本(各立委提出的詳細內容、說明、連署人請洽立法院網站)
......(討論下收)
latest #13
404資料Be Found
說
2 years ago
首先要先回顧一下之前的討論噗:
@at404DataBeFound - #公共政策 最近應該是因為某演唱會衍伸了不少議題,文化部也提出了...
@at404DataBeFound - #公部門直播茶水間 本日國會頻道-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文化部長報告...
有關實名制的討論放在那邊,今天就先不提這部分
404資料Be Found
說
2 years ago
討論前的補充二:立法過程不會絕對以哪個版本為主,可能會各方參酌出現最終版本,請盡量不要特意去攻擊哪個版本
404資料Be Found
說
2 years ago
目前文創司初始版本中的合理收益1/10部分被拿掉了,我想之前比較大的爭議應該暫時不會有了。
立即下載
404資料Be Found
說
2 years ago
再來比較一下各版的內容大致上其實都大同小異,范委員辦公室提出的版本有針對「運費」等附加成本提出討論,這也是可以注意的部分。
404資料Be Found
說
2 years ago
最後提一下有一件事情是,目前針對票券轉售的懲罰還有鐵路法65條,罰鍰是
5至30倍
,電磁違法是5年以下或300萬以下
這也會衍生出討論在「文創法罰得比鐵道法高是否合理」,在這邊我沒有結論,可以去討論是
1.現實中文創黃牛就是賣得比較高
2.文創票券和交通票券的供需數量及情形
3.文創活動票券與交通票券之於民生的必須性
每一題都有正反意見可以被提出
404資料Be Found
說
2 years ago
歡迎延伸討論或提出自己的看法
FT-ICR
2 years ago
自由市場
桂歐希
2 years ago
是說社入票算是這種藝文票券的範圍嗎? 已經算實名制的這樣?
Raiza
2 years ago
根據罪刑相當原則,新法可能太重,或是其他法罰的太輕
404資料Be Found
說
2 years ago
ocococ
: 其實同人活動中的社團從展覽三要素來看屬於參展廠商部分,因此我不會認定那是屬於一般的票券,比較接近廠商證的一環,在規則上就不屬於這塊管轄
404資料Be Found
說
2 years ago
RaizaAtelier
: 是的,這就變成進一步得主張「為什麼要罰這麼重」,或是他和鐵道交通票券差別在哪
Raiza
2 years ago
不過有看到有些討論,法條只限制票券原價賣,要是票券原價卻綑綁某些商品,也是可以繞過
404資料Be Found
說
2 years ago
RaizaAtelier
: 我會認為法規本身就不可能100%完全涵蓋,那會不會有人把為了抽票的100張CD還有FC會員資格納入成本(當然這有點極端),後續可能是還是要在法律事實認定上去做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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