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了行車記錄器證據來上訴,結果官方回覆就是抄法條說他們依法會提前一天貼告示什麼的。
然後答覆信花了十天才寄到,信上說抗辯無效,十天內要繳錢。
想說算了再戰下去也是浪費時間而已,結果到繳費網站發現還被加罰了遲繳罰款,這是直接把上訴等回覆的時間也算進去了。明明官網
就寫了上訴交上去就時間暫停。繳費系統都搞不定自己的規則。
總之還是繳了,等一下拿 chatgpt 寫一個抱怨信幹一下,雖然他們應該會拿另一個條款「繳費行為視同已同意相關處置」來回覆。總之就是個幹。
我是在平常可以停車的路邊被開單,理由是要掃落葉所以那天不能停。可是我停的時候都沒看到有什麼公告(有行車記錄器影片為證),而且路邊整排停滿,代表就算有公告也是個大家都看不到的隱形公告。
所以我主張告示不完整所以不該罰。結果他們的回答是抄法條說依法會在一天前公告。
啊不是,這種情況不是應該貼出「我有好好公告」的證據嗎?只列出依法該做的事情不代表你們有做到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