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anus
2 years ago
交付審判轉軌准許提起自訴 刑事訴訟法及其施行法三讀(2023-05-31)-法律新聞有夠爛的修法,交付審判的成功率已經夠低了
還把「視為公訴」改成「視為自訴」
完全不是對民眾有利,只對檢察官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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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anus
2 years ago
假如被害人提交付審判最後還是跟自訴差不多
那根本沒必要走公訴啊,一開始乾脆打自訴就好
Uranus
2 years ago
這修法很愚蠢,講了一堆理由
其實可以簡化成「我們院方不想跟檢察官起衝突」這句話
Uranus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我解釋一下,公訴制度是將追溯犯罪的過程交給檢察官去辦,所以偵查程序最後可能會讓檢察官作出「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等結果

民眾如果對於提告的犯罪變成「不起訴」不能接受,接下來可以進行「再議程序」,請檢察官的上級機關檢視案件有無偵查必要

如果再議還是被駁回(被檢察機關吃案),那就可以向法院請求審核不起訴是否合理、這在程序上叫「交付審判」,如果法院覺得明明就是犯罪而應該起訴,就會要求檢察官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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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anus
2 years ago
再來是自訴,簡單來說就是被害人一方認為自己蒐證已經充足,不需要透過檢察官就可以將犯罪事實交給法官審判,所以向法院直接提告
Uranus
2 years ago
在我國實務上,其實民眾走自訴管道的非常少,理由是因為一般民眾根本難以調動警察權去蒐集很多證據(通常你連嫌犯的姓名、年籍和地址都查不到),而很多法官審判時需要的資料都只有檢察官能夠取得,也只有他們才有辦法進行搜查

目前最常被拿來自訴的犯罪種類就只有侮辱罪和公然誹謗罪,理由也是因為蒐證最容易
Uranus
2 years ago
這個修法愚蠢的地方在於,人民已經因為蒐證困難而要透過檢察官來偵查了,結果檢察官片面認定不構成犯罪,只好一層層跑救濟希望讓檢察官提起公訴,然後你法律現在說「喔不行我們不該讓檢察官被法院打臉提公訴,只能讓被害人去搞自訴」,那前面這些程序都是白跑的喔?
Uranus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我國目前的交付審判成功率是多少?大家猜猜?
一年10000件,成功的只有1件,就是這麼感人的成功率

理由其實也不難想,因為法院和檢察署共事已久
法官真的不想直接用這個制度去打臉檢察官,免得以後合作時難看
Uranus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有人可能會認為,檢察官起訴的案件同樣也會被法官判無罪,相信法官沒有這層和檢察官通謀的關係吧?

不,起訴被判無罪,檢方頂多讓公訴組上訴就好
但是交付審判是要求檢察官把自己覺得沒必要丟掉的案子撿回來重作,然後重新蒐證到符合法官要求,沒有什麼比這個還要沒面子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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