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mo一下所謂的兩岸監督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5-3-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63461
增訂第 5-3 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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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九十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締結計畫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始得開啟簽署協議之協商。
2.前項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係指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性之協議。
7.立法院院會審查協議草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再由行政院將協議草案,連同公民投票主文、理由書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其獲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者,即為協議草案通過,經負責協議之機關簽署及換文後,呈請總統公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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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這個條文訂下去,要簽類似的協議就是修憲的難度。
第十屆立法院立法委員共113席,3/4出席約85席,再3/4約64席
(本屆民主進步黨黨團為64席,62席+無黨2席)
110年投票權人總額為1,982萬5,468人,半數為9,912,734人。
2022年18歲公民權修憲複決案得到564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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