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oo 進行式:申訴無門、訴訟無罪,受害者充滿荊棘的癒合之路 - READr 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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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林家萱解釋,被陌生人騷擾,被害者會因為彼此的生活無交集,比較願意提申訴或刑事告訴,此類案件在法庭上的攻防也相對單純;然而熟人之間的性犯罪,會因為雙方存在情感、經濟或社會上的依附或信賴關係,使得被害者不敢揭露對方犯行,更別提進一步的提告,因此性犯罪的黑數很多。此外,熟人性犯罪也會因證據難取得,結局往往是不起訴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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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浮上🔮☠️🌿亡國女巫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長達近 8 年的時間,陳湘妤的爸爸先是用零用錢和禮物為餌,要求女兒和他接吻;接著藉故撫摸、舔拭她的胸部和私處,或是用下體磨蹭身體;等她年紀稍大,爸爸甚至會在孩子的零食裡摻入安眠藥。



童年的回憶滿是憤怒、害怕和痛苦,在陳湘妤和姊姊成年後,兩人不經意談到過去的日子,姊姊跟她說曾在生活百貨看到門閂鎖,「就是那種可以鎖在木頭門上面,扣起來的鎖,姊姊說一個只要 30元。」

陳湘妤苦笑,媽媽曾經幫他們的房門換鎖,但她不小心弄丟鑰匙,最後被爸爸撿到,「從此我只要東西不見,都會非常焦慮,因為我一直覺得那是我的錯。而那時候其實只要一個 30 元的鎖,我就能保護自己。」
「熟人之間的性侵,對我們來說真的非常難。」雲林地方法院庭長王子榮表示,熟人性侵案中,受害者可能因為情感、經濟或利益關係依賴加害人,他經手的案件中,甚至發生過被害人遭侵犯後,仍可以與加害人如常相處;如果法官除了被害人的證詞外,找不到其他的證據,「這時候我們所受的訓練就是罪疑有利被告,如果沒辦法確定證據,我們可能就是往無罪的光譜過去。」

「所以會不會有些被害人就沒被看見?真的可能會有,那這怎麼辦?這是(司法)不完美的地方。」他坦承。

王子榮的說法直指一個殘酷的事實:部分性犯罪的案件即使進入司法程序,也可能因證據不足,最終加害者不被起訴或無罪。怡玲的經歷就是如此。
王子榮則以貪污案件舉例說明,通常檢察官會提出上百件被告違法的證據,其中包含證人的供詞、書證、匯款證明等資料,;相較之下,性犯罪案的證據平均才 6、7 項,這麼少的證據量要達到足夠定罪的門檻,很不容易,「性侵案還是需要證據,沒有辦法憑著感覺,就算你覺得(被告)很可惡、被害人很可憐,但當被害人開啟了陳述之後,裡面的東西都必須去檢驗。」

陳宗元指出,性犯罪案件對證據的要求,原本就比其他類型案件還寬鬆,「所以臺灣檢察官的平均起訴定罪率大概在 95%,但性犯罪案件定罪率大概只有六、七成」,中間這段差距,就是檢察官在起訴時已經是放寬心證,到法院之後,可能因為各種原因或法官不採信,又被認定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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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會發現為什麼不同案件有著類似的證據,結果卻完全不一樣,其實只是因為審理人員的感受不一樣。」陳宗元認為,這也是判決結果常被詬病的主因,過去在司法官學院受訓時,他們並未受過審理、判斷性犯罪相關案件的訓練,心證的形成都是透過經驗累積,「那個東西別人沒辦法教,只能在不同案件中累積自己的一套標準,說到最後其實就是一種感覺。
July(化名)的案子也以不起訴作結,她相識 10 年的好友、曾經的約會對象在違反其意願的情況下侵犯她,事後 July 質問對方「為什麼我說不要,你還繼續?」他竟付諸一笑「可是妳的身體很想要啊!」直到她反覆強調不要就是不要,對方才在 LINE 的對話中承認犯行、為此道歉。

但最讓 July 受傷的,是檢察官訊問的內容。「明明有對方承認犯行的對話記錄,檢察官卻一直問無關的問題:你們是砲友嗎?你那時候有男朋友為什麼要跟他發生關係?被告說你嫉妒他的女朋友,所以才告他,妳有什麼想法?」July 過去上節目談論性玩具的經驗,也被朋友視為證據提交出去,「她(檢察官)就問,性玩具是怎樣?被告說他從來沒有見過你這樣的女生,你什麼都很敢說,什麼都很敢做,他被迷得神魂顛倒,才會情不自禁做出這樣的事情,妳有什麼想法?」
此外,July 中午遭性侵,當晚先去驗傷,地檢署的不起訴書指出,以其未在當天立即報案,質疑是否有被強迫,她的律師張育瑄提出再議審查,高檢署即回覆「地檢署似有誤會」,但還是主張 July 事發後的態度不似受創,維持不起訴。張育瑄指出,被告藉由提供雙方過去親密的照片、強調 July 性開放的立場,以及兩人事後仍有聯絡等理由,試圖營造 July 並不符合典型被害人的形象,最後檢方也採信了。

為何檢察官和法官如此看重告訴人在案發後的反應?陳宗元解釋,性犯罪案件的證據太少,因此告訴人事發當下的情緒,會被當成關鍵的證據,完美被害人模板於焉出現,「然而,每個人面對恐懼的反應本來就不同,熟人性侵案件中被害人也可能會出現矛盾的舉動,這些都再再證明完美被害人模板是錯誤的想像。」
即使將告訴人與被告隔離訊問,或是在地檢署設置「溫馨室」,讓告訴人能在溫暖的特定環境內接受協助,避免受到二次傷害,但王子榮坦言,司法仍是非常不友善,「告訴人重新陳述自己的遭遇時,就是要接觸自己的創傷;最終走到審理程序時,可能還得面對檢察官和被告律師輪流提問,甚至被揶揄、攻擊,這些事情想到一定會卻步。」
Metoo 大浪襲來 接下來呢?

今年 5 月,臺灣爆發 Metoo 運動的浪潮,3 個多月間不少形象良好、位高權重的知名人士哽咽道歉、或是揚言提告、抑或消失在公眾視野。隨著討論熱度逐漸降低,那些勇敢在身上標記 #metoo 標籤的人們,有人選擇自我消化傷痛、有人還在思考下一步,有人在體制內的求助已告一段落。
如果有人有類似經歷,正猶豫要不要提告,會給對方什麼建議呢?「我會很坦白地告訴對方我的過程有多難,會有很多不舒服,有多痛苦,它不是一條容易的路。」怡玲說,「但最後要做決定的還是你自己。這件事情的本質是有人侵犯了你,把你的一些能力奪走了,你會覺得一切都失去掌控,但你要慢慢學會做決定,慢慢找回自己的主導權。」
在我國,1999 年刑法修正開始採取「意願模式」,而強吻襲胸案、女童性侵案等一系列的案件引發的爭議則顯示,傳統狹隘的強制概念與男性異性戀中心觀點的性定義,只是被輕微修正而已。我們究竟應該依循原已採取的意願中心改革路徑,進一步採取修正的意願模式、強調真正自主意願的積極與脈絡性,以避免傳統強制模式的不能抗拒鬼魅借屍還魂,或者應該改採修正的強制模式、將強制的概念理解為不平等權力關係的運作,以避免意願模式的個人化缺點?是否應該取消絕對的年齡區分、改採性自主決定能力的實質判斷標準;或者為了避免法官的恣意認定,而選擇繼續維持絕對的年齡區分?這是不容易回答的問題,我也尚無定見。
低浮上🔮☠️🌿亡國女巫
2 years ago @Edit 2 years ago
無論採取何種取徑,可以確定該做的是:強迫懷孕應該被納為強暴罪的加重結果犯;應該重新劃定 B(合法與不合法)與 C(強制與猥褻)的區隔線,取消「強制性交」、「乘機性交」、「利用權勢性交」的三分架構以避免強制概念的混淆,廢棄充滿性道德意涵的猥褻概念、捨棄性交的男性異性戀中心定義,從被害者觀點重新劃定性侵害的內涵與程度分類。
對抗性侵害的法律,必須要對抗法律上的知識權力關係:讓女人能夠對於「何謂性」這個問題發聲,並且使其對於性的定義在法律上具有意義。因此,性侵害不應是由「對一般男人而言怎樣算是享用了女人」、或是「對一般男人而言怎樣算是激發了淫慾」來界定,而應該由「對女人而言怎樣是在性上被侵害了」來重新認識並評價。我們必須打破環繞插入的性交想像、性交/猥褻的二分,也必須重新界定合法的性與不法的性之間的區分;應該以實質的性決定能力與條件來界定強暴,不再將「沒說不」等同於要,也不能將所有的「要」都當成是自主同意的結果,因為「要」也可能是被迫的結果。合法的性是在自主且平等的條件下積極合意的性,而非一方的強制與她方的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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