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可信任的前提下:
石明謹「警察打人並不可怕,警察總有依法使用武力的時候,可怕的是打了人卻沒有進行逮捕,進入司法程序,而是一哄而散轉身就走。
一旦進入司法程序,被打的人總有個罪名,總會知道是誰逮捕你的,逮捕的手段有沒有過當可以審查,如果你是無罪被打被抓,總還有平反的機會,如果你真犯了罪該死,也活該被抓。
但是打了你卻不抓你,這表示:
1.他打人並不是為了要執法
2.你被打了卻不知道自己為何被打
3.你沒辦法追查是誰打了你
4.司法沒辦法還你清白或定你的罪
你在街上無故被人打,你還可以報警,但是如果是警察無故打了你,打完還跑了,你報警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