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際法、美國憲法以及美國政府管理其它列島區的前例,本土台灣人有權利組織自己的平民政府。本土台灣人這方面的組織任務應該得到美國的協助來進行。中華民國的國旗應該降下來,而台灣平民政府的國旗應該升起。
美國與流亡中華民國間1955年3月3日的雙邊防禦條約,只是承認中華民國對台灣地區的「有效統治」,不是「主權」。
依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的安排,台灣是懸空割讓。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而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有管轄權(分配權與支配權)。
熱比婭的紀錄片《愛的十個條件》網路看得到嗎? 知道的請告之 謝謝!
人民的自由心證 國民黨執政時期政府首長特別費非用于公務 貪汙...
蔡陸軍:藍色陣營裡面的一些人,身在自由民主的地方,居然羡慕獨裁專制,居然為獨裁專制集團搖旗吶喊,俺不得不說兩個字送給他們:賤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