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了一些
#不在籍投票 法案的事情,略整理一下
自己看到的重點
1. 今天吵的王鴻薇等人提出的是「適用各大選舉的草案」(
提案原文 )
2. 類似草案還有適用於公投的版本 (
行政院資料供參 ),且以我的理解是這個的「草案」已通過了,唯修法還沒通過,所以還沒成為一個正式的法律,而目前中選會似乎希望即使修法了也要先在公投中試用,再去考慮是否套用到各大選舉。
3. 王鴻薇等人提出的草案內引起討論的「申請方法及須提出文件」其實和公投版本的內容一模一樣(兩邊都在第六條,忙碌的人可以先看第六條),但兩件事是否能用同樣標準處理?就是現在在討論的核心
感想:急成這樣就不要怪人懷疑你別有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