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知識點從你接觸(輸入)到它開始算起,若兩週內沒有輸出超過3次,那它就會被忘掉。因此,為了保證自己記住,我會採用「螺旋梯學習法」,也就是反覆且頻繁的輸入與輸出。
證券交易法
林盟翔教授
32-2
發行人無過失責任
其餘人推定過失責任
§31 發行市場
§32 發行市場
證券交易法規範有價證券 募集、發行、私募等行為,因此最直接主要規範的對象為「公開發行公司」,然而並不表示非公開發行公司完全無適用證券交易法之餘地,倘若非公開發行公司今天要對不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仍應依照證券交易法第22條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使得為之。
刑法總則二
第十二章:有責性(罪責)
王皇玉
寬恕罪責事由:基本概念
寬恕罪責事由的根源是「欠缺期待可能性」與「法律不能強人所難」。
通常情形指的是,當行為人處於極度不尋常的狀態或異常情境下,無法期待或強求行為人做出符合法規範要求的行為。
目前刑法有明文規定者如防衛過當(§23但)、避難過當(§24I但)。惟學說上亦有認為,「期待可能性」應可視為「超法規之寬恕罪責事由」。
罪責原則(Schuldprinzip),也稱為責任原則,簡單的說,就是「無責任,即無刑罰」。刑法上責任基礎是建立在人有自由意志,人不是被決定的「非決定論」之上。
人具有自由意志,指人具有選擇為合法行為而不為,卻為違法行為的自由。
91年度台上字第7498號判決
行政裁量權
公務員依法行政固得阻卻違法,惟所謂依法行政得阻卻違法者,限其行政行為符合依法行政原則之謂,非謂有法可據,便不違法。
換言之,公務員依法行政時,須不違反依法行政原則之「法律優位原則」、「法律授權原則」、「法律保留原則」。
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若行為關連相同,亦足成立民法第185條第1項之共同侵權行為。
所謂準法律行為,係指無論當事人所欲發生之法律效果如何,於當事人有一定之「表示」時,即依「法律規定」發生一定之法律效果。其與法律行為相同之處在於,均係因一定之「表示」而發生法律效果,而不同之處在於,法律行為係藉由行為人之「意思」以決定法律行為之效力,然準法律行為係藉由「法律規定」以決定法律效果。
準法律行為可依表示之內容區分為「意思通知」、「觀念通知」以及「感情表示」。
意思通知:將一定之「意思內容」表示於他方,例如「催告」,即係將「請求」之意思告知他方。
觀念通知:將一定之「事實」表示於他方,例如債權讓與通知,即係將「債權已經讓與他人」之事實告知他方。
感情表示:將一定之「情緒」表示於他方,例如「宥恕」即係將「原諒」之情緒告知他方。
何謂「意思表示」
所謂意思表示,係指將行為人所欲發生之私法效果(意思),表現於外部之行為(表示)。
舉例而言,我想要購買A車所以跟車商締結買賣契約,此「想要購買A車」的想法,即是我心中所欲發生的私法上法律效果,這種「想法」就是「意思」,而當我把此意思向車商說明,即將意思表現於外,這種「說明」就是「表示」。所以意思表示就是把心中想要發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的想法表現於外部的行為。
何謂職權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376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57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刑事訴訟法§253)。
此條文是授權給檢察官針對刑事訴訟法§376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亦即,相對輕微的案件),可斟酌被告平時品行、犯後態度、犯罪手段、動機、目的、犯罪所生的危險或損害等,若認被告雖然涉犯罪,但因為案件相當輕微,經此偵辦過程已可讓被告受到教訓,提起公訴反而有耗費司法資源之情況,可以依職權給予不起訴處分。
例如:被告平時素行良好、無前科,因血糖過低頭昏眼花,遂未經同意將他人放置在桌上的餅乾拿取一片食用,此行為構成竊盜罪,但被告犯後坦承犯罪,並積極與被害人和解,取得被害人原諒,檢察官對此雖構成犯罪的案件,可能就會依職權給予不起訴。